申请人:河南云思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492343号“云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6960289号“思雲轩”商标、第32685910号“云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云”、“思”,且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整体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