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奈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86754号“奈適 Na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858237号、第23601441号、第3968252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差异显著,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