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67169号“80 Bo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80 Boy及图 18567169

阅读:103523 2020-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诚飞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18567169号“80 B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BOY ”及“BOY LONDON”品牌在服装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唯…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东莞市诚飞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9日对第18567169号“80 Bo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BOY ”及“BOY LONDON”品牌在服装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15524号“B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且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申请人的品牌产品在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地位,极享赞美,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的基础上,恶意进行抄袭复制,企图进行不正当竞争,严重淡化并贬损了申请人的品牌形象。被申请人注册了争议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并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为保护申请人品牌,请求认定申请人第9737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186146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一、三为驰名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档案;

  2、百度百科关于BOY LONDON的介绍;

  3、申请人注册商标材料;

  4、版权证书;

  5、产品图片、产品生产授权书、产品销售发票、纳税证明及专卖店信息统计表材料;

  6、众多明星身着“BOY LONDON”品牌服装的照片材料;

  7、英国时装及纺织协会国际开发主任保罗.阿尔杰、英国时装理事会首席执行官卡罗琳、英国驻华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博瑞思致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或领导的信函材料;

  8、受保护记录;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由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故本案将结合申请人主张适用相应条款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80 Boy及图”,引证商标一至四由文字“BOY LONDON”、“BOY”及图形组成,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包含“BO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三、五、六为公众所熟知,该理由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调整范围,但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的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三、关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同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并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并未明确争议商标侵犯其何种在先权利。其次,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申请人理由仍指向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不属于该规定调整的范围。因此,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进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五、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567169号“80 Bo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80 Boy及图 1856716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4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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