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星卓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回其第38984469号“炫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1731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