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捷雅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81543号“盛世收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26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我局驳回决定通知书还将第4667360号商标、第19255130号商标、第9806827号商标、第53849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作为引证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五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盛世”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文字“盛世”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