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0800257号“与茶有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80938号商标、第3734258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茶有约”与引证商标一“与卤有约”、引证商标二“与贵有约”文字构成仅一字之差、呼叫及构成形式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