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3:第54491795号“华莱仕福”商标异议案

阅读:375 2024-05-22 10:03:35 来源:知识产权局 作者:李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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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3  第54491795号“华莱仕福”商标异议案

03  第54491795号“华莱仕福”商标异议案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发挥商标异议和评审程序在打击恶意注册、保护在先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突出作用,成效显著。为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评选出“2022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中国知识产权报专版刊登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异议人: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人已注销,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华莱仕福”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667026号、第10912752号“华莱士”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第43类咖啡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唐山米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其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尚无证据显示被异议人在注销前办理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变更手续,被异议人未答辩提供反证的情况下,商标局予以采信。被异议商标在丧失了申请主体的情况下,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已丧失商标权利主体资格的申请人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典型案例。该案通过对不再从事商事活动的商标申请主体所申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强化商标实际使用,引导商标注册回归“注册为了使用”的制度本源,使真正有使用需求的市场主体能够依法取得商标注册,具有较好的价值导向作用。

  (李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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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来源自:2022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 (cni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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