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换个角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律信诚知识产权保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983557号“another angle 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第35574819号“A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