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528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8362244号“松明山房 出品 香+及图”商标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6423号“香香XXiang”商标、第7373112号“香及图”商标、第8453695号“香香”商标、第18315099号“香in”商标、第20496325号“香宝堂XIANGBAOTANG”商标、第21111835号“香ππ”商标、第28787843号“香氣漢方”商标、第29793709号“香v”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