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808228号“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及图 41808228

阅读:77271 2020-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大熊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08228号“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9387号“QQ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

  申请人:株式会社大熊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08228号“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19387号“QQ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用光洁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用研磨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认读文字“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808228号“熊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熊及图 418082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3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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