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惊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8608H号“TRYP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7859号、第412996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POD”“TRIPOD”的释义、“麻将”“麻雀”关系的解释、申请人工商登记证明文件、申请人公司及产品简介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异议审查决定在“滑梯(玩具);体育活动器械;乒乓球台;体育活动用球”商品上不予注册,其余商品准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英文“TRIPOD”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