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71131号“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 40071131

阅读:105705 2020-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1131号“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企业,名下有众多知名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7190号“184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海澜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71131号“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企业,名下有众多知名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7190号“184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壹捌肆叁”、“飞马水城 ”组合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壹捌肆叁”与引证商标数字“1843”含义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出版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出版服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0071131号“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捌肆叁 飞马水城 400711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2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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