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能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本家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82973号“四季花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141043号“四季花”商标、第5339297号“四季花坊”商标、第9987395号“四季花香THE FOUR SEASONS FLOWER”商标、第11217476号“四季花源”商标、第14277763号“四季花田”商标、第26734730号“四季花酿”商标、第35017868号“四季花彩”商标、第35026331号“四季花彩”商标、第35031248号“四季花彩”商标、第40975086号“四季花田”商标、第42498689号“四季花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在消毒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驳回,在牙用光洁剂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十一其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