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慧远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036257号“一品五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96397号“壹酒伍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书,其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鉴于两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