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尼美图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22722号“最后的召唤师 The Last Summo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733606号“召唤师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