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佰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95244号“伟企正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显著性较强,申请商标作为整体使用,不会引起误认,“正安”已明显被赋予超出地名以外更强大的意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正安”,“正安”为贵州省遵义市下辖县,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