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鹤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聚伟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6日对第38486994号“黑兰地HEYLAND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61748号“黑土地及图”商标、第1631512号“黑土地”商标、第5487783号“黑土地”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引证的“黑土地”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摹仿抄袭申请人驰名商标,其申请争议商标明显属于恶意抢注,构成不正当竞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造成广大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进而给申请人带来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荣誉证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资料以及许可备案通知、广告宣传及销售证据资料、纳税证明以及被侵权的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0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白酒;黄酒;威士忌;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伏特加酒;烧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亦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文字“黑兰地”与引证商标文字“黑土地”首尾文字相同,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如前所述,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保护,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