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刻乐圃印章制造斯高贝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COLOP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48797号“COLOP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5992号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就本案向我局提交了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据此,本案已不存在审理基础。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