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鲍清凯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创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02340号“REALIS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35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146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4387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643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且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大量推广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存在仿冒和大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REALISM”可译为“现实主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汉字“现实主义”含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文字“REALIST”、引证商标三“REAL IS ME”、引证商标四“REALITY”仅相差一个英文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服装、帽、婚纱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注册人的行为正确与否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