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和冠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5917号“w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87697号“w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恶意抢注申请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02933A号“和冠 WA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审理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外文识别部分“wacom”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识别部分“WACOM”高度近似,含义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和商业介绍所;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三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此三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