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995号“X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2869号“先进云 X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239669号“云指挥 X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248900号“X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074968号“X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0542455号“新海云XH CLOU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维持,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五在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英文“XCLOUD”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四、五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