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集好物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56209号“集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83272号“集致好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明显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护垫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纸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纸”等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