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小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对第24893513号“乱世王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世界级知名企业,具有很高的社会影响力,《乱世王者》是由腾讯游戏开发并运行的一款手机游戏。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乱世王者》游戏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和申请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申请人形成了十分强烈的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589700号“乱世王者”商标、第23590020号“乱世王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三、被申请人申请商标不具有使用意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良动机,系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五、被申请人申请的另外两件“乱世王者”商标已经被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裁定不予注册。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2013-2018年度中期业绩报告汇总;
2、百度百科“乱世王者”词条;
3、“乱世王者”游戏官网打印页、百度贴吧、百度搜索打印页;
4、“乱世王者”知名度报道信息;
5、“乱世王者”相关异议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8日的第1677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8年6月20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但在后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41类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
三、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全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42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网络游戏或知名网络小说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乱世战国”、“倚天逍遥录”等。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的“乱世王者”商标已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未构成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由我局经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1类至第45类全类别商品和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420余件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情况,其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使用需要。同时,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可知,申请人“乱世王者”游戏于2017年4月20日在北京UP2017腾讯互娱年度发布会正式发布,经网络进行宣传推广,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广东省,被申请人有知晓“乱世王者”游戏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乱世王者”商标文字、呼叫等方面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此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还不乏“乱世战国”、“倚天逍遥录”等摹仿他人网络游戏或知名网络小说的商标,且其对此亦无合理解释。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标识的故意。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恶意明显,构成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不予评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