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跆拳道振兴财团
委托代理人:金宏来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872373号“跆拳道园TAEKWONDOW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398090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现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