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澍森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超保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43699号“稼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4070943号“稼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的撤销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杀虫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上述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医用药物;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膳食纤维商品上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杀虫剂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商品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灭微生物剂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医用药物等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