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国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浦盛(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807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0623655号“可观财富及图”商标、第100520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金融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我局的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在金融咨询、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金融咨询、资本投资等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在上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网上银行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人寿保险等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