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讯飞丝路声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129065号“丝路声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6898117号“丝路慧谷”商标、第3035803号“声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尚有一定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