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太合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847871号“容合音乐DIVERSITY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29701A号“容合H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80901号“容合RO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80877号“容合RO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83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039483号“广州市曲江商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9944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5350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275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七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六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容合”,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