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 26681948

阅读:92881 2020-12-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夜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2470…

  申请人:成都夜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可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16日对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5247027号“夜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夜狼”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并极具知名度的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夜狼安防”是申请人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知名品牌,争议商标与之构成近似,其注册使用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四、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损害了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产品购销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且经过其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企业名称才变更为申请人,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夜狼”商号及“夜狼安防”商标经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申请人企业信息;

2、被申请人淘宝店铺信息及相关网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申请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至2028年9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成都西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5类夜间护卫服务等服务上。2018年2月5日,该商标申请人名义变更为成都夜狼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2018年12月27日,该商标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2019年3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至2029年3月27日。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显示,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企业名称由成都西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夜狼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9月21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根据查明的事实1、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故本案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夜间护卫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对象、内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一般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根据查明的事实3,2017年10月23日申请人企业名称由成都西数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夜狼科技有限公司,该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等,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夜狼”商号在先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与申请人商号产生混淆,从而侵犯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3、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时间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等,其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的“夜狼安防”商标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

4、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标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5、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上述情形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6681948号“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夜狼户外YE LANG HU WAI 266819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191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