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斯麦尔•阿玛道夫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77354号“圣蓝悠Ever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就申请商标中“Everpure”部分在欧盟、德国等国家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注册证、品牌企划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英文“Everpure”可译为“永远纯净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品牌企划等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