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鑫荣水稻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97376号“玫瑰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61632号、第6993457号、第141470号、第6186059号、第218217号、第42237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秉持审查一致原则。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快满一年,请求酌情考虑本案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玫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谷类制品、面条、调味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