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扬百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82762号“YUMBER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第41735090号“邻聚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十三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此外,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37774号“PINKBERRY”商标、第12449302号、第18537773号、第14123033号、第6380534号、第16313104号图形商标、第8056743号“木兰郡”商标、第14037599号“汉果缘”商标、第14123092号“百乐果”商标、第6380532号“PINKBERRY”商标、第14061109号“果园春 GUOYUNCHUN”商标、第6394407号“PINKBERRY”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