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每日互动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宇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87200号“MR TECH每日互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8543号“每日农经”商标、第18119268号“每日科技”商标、第18913688号“每日美术馆”商标、第38957444号“每日信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每日互动”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中文“每日农经”、“每日科技”、“每日美术馆”、“每日信动”在读音、中文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