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健福营养食品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4751H号“Nuti Vietnamese Street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设计独特。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Nuti Food”,对应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健福”,含义是“健康、福气”,而“Vietnamese Street”是描述性成分,显著性极弱,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具有明显区别“越南”国家名称的含义,而且申请人已经就申请商标标识在越南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即使与越南国名近似,亦应视为越南政府同意,故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越南的商标注册证书公证认证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的经公证认证的越南商标注册证书显示其在越南于第29类、第30类商品项目上申请的“Nuti Vietnamese Street Food”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视为已获得越南政府的同意,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