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449586号“長江精工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長江精工及图 41449586

阅读:87719 2020-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长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586号“長江精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6626631号“長江传媒及图”商标、第38939138号“長江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九)…

  申请人:山东长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449586号“長江精工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的第6626631号“長江传媒及图”商标、第38939138号“長江传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九)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6417568号“长江实业地产有限公司”商标、第16417696号“長江實業地產”商标、第16417729号“长江实业地产”商标、第25301472号“长江实业”商标、第25301483号“長江實業”商标、第25301483A号“長江實業”商标、第28947032号“长江出版社”商标、第38864549号“长江商业评论”商标、第6914064号“CJS”商标、第9981964号“穿山甲 CJS CHUANSHANJIA及图”商标、第15990087号图形商标、第16550195号“顺鑫 SHUNXIN及图”商标、第16111077号“顺鑫控股 SHUNXIN HOLDINGS及图”商标、第15506660号“顺鑫控股 SHUNXIN HOLDIN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九经审查已被驳回,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四至十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长江”,且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十一“CJS”,与引证商标十三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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