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32637号“HUAWEI AI PA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9645号“APASS”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5939号“airpass”商标、第38414345号“APASS”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