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艾美视觉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升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9457号“太行学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2163号“太行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03028号“太行廉政教育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05438号“太行矿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306027号“太行国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306030号“太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692685号“太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962988号“太行野生动物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41151529号“太行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已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但上述驳回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太行学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比较,其主要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均为“太行”,申请商标与上述六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引证商标八的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对该引证商标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