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582917号“国生网校GUO SHENG ONLI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国生网校GUO SHENG ONLINE 42582917

阅读:153123 2020-12-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国生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82917号“国生网校GUO SHENG 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6540号“国生捏塑艺术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安徽国生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联知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82917号“国生网校GUO SHENG ONL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6540号“国生捏塑艺术课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28126号“国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获得荣誉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均为“国生”,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教育与培训等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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