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利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专注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梅州市瀚森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对第28600374号“南沣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持有人的行为带有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客观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使用图片;
2.关于“南沣山”项目的项目框架及合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首页引证的的第26143927号“南灃山”商标、第26149324号“南灃山”商标、第26132534号“南灃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1类植物、活动物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演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游艇运输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植物、活动物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演出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运输、游艇运输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南沣山”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