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元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605888号“元鑫建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9146号“杰元装饰JIEYUAN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35253860号“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各有汉字部分可区分,不构成近似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包含了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进度查核、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