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哇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754463号“京都玉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64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9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955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都玉露”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汉字“京都”,且整体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