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三奇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692550号“Dat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5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111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100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已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1001群组“按摩器械”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其余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避孕套、性爱娃娃、性玩具、避孕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避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口罩、助听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按摩器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避孕套、性爱娃娃、性玩具、避孕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医用手套、口罩、助听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