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小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652088号“阿叶羊杂碎 AYE SHEEP'S HASLET SOUP AYE SINCE 198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8170号“A.Y.E”商标、第17534601号“羊可羊 SHEEP CAN SHEE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评字[2019]第000009073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阿叶羊杂碎 AYE SHEEP’S HASLET SOUP AYE SINCE 1983及图”,该标识中含“羊杂碎”,使用在“米制饮料(非奶替代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