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84842号“EUKEN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4065号图形商标、第567579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等方面区别明显。其中,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