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长汀县老区红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5106号“火凤凰 HUOFENG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21504号“火凤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30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会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火凤凰”、英文“HUOFENGHUANG”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裹投递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火凤凰”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整体呼叫及含义均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