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14538号“依妙红玫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0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09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75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409080号“妈妈贝儿 MOMBEL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810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64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及第96701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