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氏兄弟(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真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4741号“催你一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催你一眠”表示医疗求助,与复审商品无任何关联性,更未表示该商品的内容特点,其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持续使用及广泛的宣传与推广,具有了较强的显著特征,便于公众进行识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委托合同;商标设计理念;网站开发合同及官方网站平台界面图片;“催你一眠”部分来访者发票;印有“催你一眠”商标的各种物料;“催你一眠”微信公众号、微博;推广合同、发票及图片;展会合同、图片;“催你一眠”荣誉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催你一眠”,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并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