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240074号“未来学习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学习空间 29240074

阅读:66638 2020-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道尔顿教育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40074号“未来学习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53047号“未来教育”商标、第8524983号“未来影院 FUTURE CINEMA”…

  申请人:广州道尔顿教育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40074号“未来学习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53047号“未来教育”商标、第8524983号“未来影院 FUTURE CINEMA”商标、第10661221号“未来工厂 创意训练营 FUTURE WORKS LEARN.INNOVATE.PLAY.”商标、第15594816号“未来电影商店”商标、第15741408号“未来店铺”商标、第15820331号“未来课堂”商标、第16408626号“未来学院”商标、第16990846号“未来支付”商标、第18868866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19945265号“未来实验网”商标、第19945266号“未来实验”商标、第20009199号“未来实验室”商标、第22093997号“未来图书馆”商标、第26524642号“未来教育 FUTURE”商标、第26623862号“未来 CEO”商标、第27220872号“未来学院 X SCHOOL”商标、第27949455号“未来一对一”商标、第28103765号“未来美学”商标、第28296595号“未来”商标、第29100579号“未来校园”商标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差异明显,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十四、十六、十九已失效。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具有一定差异。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线下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十四、十七、十八在驳回复审阶段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六、十九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三、十五均含显著识别汉字“未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240074号“未来学习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未来学习空间 2924007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01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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