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ESCO STORE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59656号“GO C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028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进行商标转让沟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所有人并未提交转让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