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繁昌县圣泉农业生态旅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芜湖一诺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02897号“春谷圣泉山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551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页打印件、百度微信公众号搜索记录、商品使用外包装及产品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春谷圣泉”与引证商标“春谷清泉”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01月09日